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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清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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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清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担任;

(2)也可以通过超1/2合伙人同意,在出现解散事由的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3)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由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

2.清算人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剩余财产;

(6)代表参加诉讼或仲裁。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收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

(4)清算人对债权进行登记。

4.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工作相关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15日内报送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6.债务处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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