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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所有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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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所有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所有权

1.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3.所有权特征

(1)全面支配性;

(2)统一性(整体性);

(3)恒久性;

(4)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随意处分”或“任意支配”。

1.积极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2.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不法剥夺、干扰或妨害。

三、所有权的取得

1.善意取得

(1)受让人因善意受让取得所有权时,不受让与人是否有转移权利的约束;

(2)要件

①须让与人无权处分;

②须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受移转登记;

③须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④须受让人善意。

2.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3.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1)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①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

②支付受让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③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拾得遗失物

(1)返还义务;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1年;

(3)拾得遗失物交有关部门的,在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①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保管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

②超过公告期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5.添附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约定→法定→保护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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