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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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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担保物权

1.意义

(1)担保的主要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属于人保,定金属于钱保,其他都属于物保。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2.特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4)补充性。

3.担保合同的无效

(1)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特殊情形除外;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法对外的除外;

(3)以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但特殊情况除外。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抵押财产的转移占有为要件。

2.抵押财产

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①土地使用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登记

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

(1)抵押物所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2)从物;

(3)添附物;

(4)代位物;

(5)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清偿。

三、质权

质权分类: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1.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流质条款的,无效。

2.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留置权

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五、占有

占有的保护

1.占有人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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