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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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的履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合同的生效
即使合同因未获批准而尚未生效,但合同履行报批的义务条款仍已生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订立时尚未生效,必须经同意权人追认后方能生效(主要类型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规则
(1)合同全面履行,不能延迟或提前履行。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a.价款或报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交付货币地点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d.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抗辩权的行使
(1)同时履行,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履行,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1.概念
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撤销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5)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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