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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消灭和违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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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消灭和违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变更

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

2.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

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同的消灭

1.清偿

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抵销

包括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1)法定抵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约定抵消:标的物不相同,双方协商一致可抵销。

3.提存

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

4.免除

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5.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

6.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双方)

①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一致(事后协商);

②订立合同时约定(事前约定)。

(2)法定解除(单方)

①不可抗力;

②预期违约;

③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一方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①赔偿损失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不得扩大损失的要求赔偿。

(4)支付违约金

2.免责事由

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除外;

(2)受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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