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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知识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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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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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界定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两项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称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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