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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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支付机构是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网络支付
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
1.网络支付:
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
【种类】
① 金融型支付企业
a.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b.不负有担保功能
b.不负有担保功能
C.立足于企业端
②互联网支付企业
a.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模式
b.负有担保功能
c.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
【支付账户】
①不得透支、出借、出租、出售、从事或者协助非法活动
②开户要求:
a.实行实名制管理
b.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c.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
d.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
e.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f.个人可开立I类、II类、II类支付账户
【网络支付业务与风险管理】
①对客户风险评级和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和检测
②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
③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
④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2. 预付卡
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预付卡的分类】
① 多用途预付卡:
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欢付通卡”
② 单用途预付卡:
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使用“苏宁礼品卡”
【多用途预付卡】
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① 预付卡的限额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② 预付卡的期限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可延期、激活、换卡
③ 预付卡的办理
a.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实名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b.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④ 预付卡的充值
a.可现金 可转账
b.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c.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⑤ 预付卡的使用
a.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b.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c.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⑥ 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不记名不可赎回
⑦ 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a.发卡机构接受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不得挪用、挤占
b.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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