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民法性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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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性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关于二者的分类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①利益说。
此种观点最初为乌尔比安所倡导,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
②隶属说,又称“意思说”。
此种观点为德国学者拉邦德倡导,他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③主体说。
该说由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导。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这些主体中有一个是公权主体,则构成公法关系。该学说为现代公法、私法划分的通说,为当今主导学说。
④折中说。
主要倾向于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
①商品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三 个条件:
a.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
b.商品交换者必须对商品享有所有权;
c.商品交换者必须意思表示一致。
②民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财产权、人身权等原则、规则,也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民法还构建了完善的合同制度、担保制度,既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
①现代社会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与他人形成各种民事关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
②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