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诉法》知识点:证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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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知识点:证明知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
免证事实包括: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所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事实;
5.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实施;
8.自认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其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原则
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例外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注意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才需讨论证明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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