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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许可(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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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许可(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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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许可(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一般程序

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但应本人亲自到场的除外

⒉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不得口头申请。

3.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律不得收费。

5.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6.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7.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1.实质内容的审查,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1名即可)。

2.能当场作出决定则当场作出。

3.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1)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另算;

4.准许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许可证、标签、印章,公众有权查阅。

变更与延续

1.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二)听证程序

听证的启动

1.依职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⒉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举行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3.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及之前参与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4.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笔录

1.听证程序应当制作笔录,并有听证参加人签字或盖章。

⒉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案卷排他原则)。

听证费用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

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发现行政许可实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

1.资源使用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⒉市场准入被许可人未履行低廉收费、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义务。

责令立即改正

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被许可人实施许可时严重违法。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

撤销

1.撤销理由:行政许可行为本身违法。

⒉撤销主体

①原行政机关;

②法院;

③上级行政机关;

④被越权机关;

3.撤销后果:

①行政许可自始无效;

②因行政机关违法而撤销,造成被许可人权益损害,要赔偿;因被许可人违法而撤销,不予赔偿,进行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撤回

1.撤回理由:

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⒉撤回后果:

①行政许可自撤回之日起失效;

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注销

①程序性的行为,本质是对已经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许可的核实与宣示。

②情形:出现撤销、撤回、吊销、当事人死亡、有效期届满行政机关不予延期等。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收费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返还。

2.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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