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二章广播电视组织者权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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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组织者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1)播放节目的权利;
2)禁止权:
(1)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2)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
(3)许可或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视听制品、录像制品,应经许可并支付报酬。
4、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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