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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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变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转移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动产物权变动——看“交付”
动产
变动形式
质押
效力
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动产
变动形式
抵押
效力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为了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变动形式
转让
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
存在交付替代的:
①买方先租后买: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
②卖方先租后卖于第三人:
受让人取得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时物权生效
③卖方先卖后借:
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物权生效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看“登记”
不动产
变动形式
抵押
效力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变动形式
互换、转让
效力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为了对抗)
地役权
变动形式
转让
效力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为了对抗)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
2、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该在15日内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生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时间限制: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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