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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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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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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三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按份共有

份额确定

约定→出资额确定→等额

份额处分

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重大修缮

约定→“占份额2/3以上”。

管理费用

约定→按其份额负担

共有物分割

约定→随时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对外债权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①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使用有期限:

约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的行使期间(短于15日的为15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④多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

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⑤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含义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个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点在于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这是与共同共有的最大不同。

共同共有

情形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重大修缮

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

管理费用

约定→共同负担

共有物分割

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

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外债权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含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谓共同事有所有权,指的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这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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