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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大误解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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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有关重大误解的思维导图,包括重大误解的情形、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的特点、可撤销与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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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重大误解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重大误解的情形

所谓误解,又称错误

具体包括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等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等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元误认为100元等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等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

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的特点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

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可撤销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

主要表现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

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对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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