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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两汉的法律的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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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杰 浏览量:02022-10-24 12: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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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两汉的法律的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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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两汉的法律的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立法

(1)皇帝的神秘化和皇权的加强

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说,他说,皇帝所以叫“天子”,是体现了“天意”,即“皇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天子的王位是上天赐予的,所谓“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把皇帝说成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后来把皇帝说成是真龙天子。为加强皇权,显示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又制定了许多皇帝专用的名号。显然,这种理论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中枢机构

两汉时期,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秦朝的基础又进一步完备。这一时期中央除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诸卿(九卿)外,出现了尚书台。从而构成了两汉的中枢机构

尚书台的出现同汉代中朝官(内朝官)制度有密切关系

尚书台的出现同汉代中朝官(内朝官)制度有密切关系

中朝官起初为侍卫皇帝并管理皇帝身边的文墨等事。办事机构在宫廷之外,一般称外朝官(政府),如丞相、三公、九卿。按制度,全国政务归他们管理,但他们不能随时出入宫廷,不经常在皇帝身边,而是定期朝见皇帝汇报请示工作

汉武帝为了加强君权,力图改变汉初“无为而治”的治国方略,亲自过问军国大事,而一些重大问题又需要同有统治经验的大臣商量,在这种情况下,中朝官承担了这项任务。武帝以后便由中朝官中品位较高者领尚书事。西汉成帝后,出现尚书台组织。东汉初期,统治者吸取王莽篡位的教训,进一步削弱三公的职权,扩大尚书台组织,尚书台成为封建国家的中枢机构

(3)地方行政机构

地方上行政管理体制,除沿袭秦的郡县制之外,汉初还分封了许多王国与侯国,与郡县同时并存。东汉末期“州”成为一级政权,地方上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4)官吏管理制度

在官吏管理方面,汉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

考课制度

汉代对官吏考课,主要考核其政绩。一般官吏,主要按照法律考核其所担任之工作完成得如何,即课其职守、考其功效的意思

官吏选任制度

汉代选拔统治人才和任用官吏,大致有如下几种途径:一是从开国功臣中选拔,主要是建国初期;二是通过学校培养,在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者入学学习,经过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此外,还有征召、辟举与察举几种

致仕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退休叫致仕,即还禄位于朝廷,告老回家。汉代致仕年龄规定为七十岁,关于退休后的待遇,汉代多给予一次性的很高的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5)官吏监察制度

①中央监察机关

西汉初期,监察制度仍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两汉的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还参与司法审判,有时还率兵征讨。御史大夫所承担的统兵职务,反映了汉代还没有形成单一的专门的监察机关。

②地方监察机关

a、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负责“督大*滑”,“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汉武帝征和四年初置,西汉时司隶校尉受御史大夫节制,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仍属大司空,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可见司隶校尉地位之尊崇。

b、州刺史

汉初废除秦朝常驻地方的监御史,由丞相府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

汉武帝时,为了有力地控制地方,对监察体制又作了调整,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废除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州部,除京师所在的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秩六百石直属御史大夫

经济立法

(1)赋税立法

①田租。秦汉时田租指的就是田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田赋的轻重,由统治阶级根据当时的政治需要制定。

②口赋与算赋。口赋,也叫口钱,一般称之为人头税。汉代的口赋是专指对三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算赋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征收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汉统治者根据需要,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对不同阶级、个人在算赋方面有不同的倾斜。

③关税。关税是对出入关口的财物所征收的通过税。汉统治者根据政治的需要对关税税率及减免有不同的规定。

(2)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

汉王朝为加强对手工业的管理,在秦朝手工业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调整,使之更趋完善。中央设大司农,即秦之治粟内史,主要掌管农业生产,但也负责采矿、冶金、盐、酒等生产的政令。在地方,京师和郡县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

(3)商业管理立法

①均输与平准法

均输与平准是汉武帝时封建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均输是在中央大司农下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置均输官

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地区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平准,由中央大司农下属官平准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这在防止投机倒把和平抑物价方面收到一定的效果。

②盐、铁、酒专卖法

汉武帝时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资本,将盐、铁、酒有关民生的产品,从煮制、冶炼、酿造直至销售,完全收归由国家经营管理,制定法令严加限制私人经营

③抑商政策

重农抑商是春秋战国以来一直奉行的政策。汉朝继续推行这一政策,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不许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乘车或骑马

第二,不许商人“名田”,即购买土地,“犯者以律论”,凡土地和奴婢超过法定数额则没入官府

第三,不许“推择为吏”,即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官府去做官,“犯者以律论”;

第四,“重租税以困辱之”,法律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商人所纳算赋比一般老百姓要增加一倍;

第五,谪发,也叫谪戍,迁徙商人到边远地区戍守

(4)对外贸易立法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包括中央朝廷及内地人民与沿边各族统治者和人民的互市,以及同境外各国的贸易往来

①对外贸易的开端与发展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严格地说应该是从汉武帝时开始的。汉武帝多次派遣使节四出探寻通往境外各国的途径,并通过军事、政治、外交等手段打通了通往中亚、西亚的交通要道,闻名于世的“丝绸之路”就是这时开辟的。

汉朝廷还对东亚邻近各国(如朝鲜、日本)开展了对外贸易。汉武帝时,中国商船曾开往马来半岛、缅甸西部沿海和印度南部东海岸

②对外贸易的管理

对外贸易是服从于政治和外交需要的。西汉政府为了把商业贸易纳入政府管辖之下,凡参与互市的私商,必须领取符传(凭证),得到政府许可,方准参加贸易

汉律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主要是不准内地商贾以铁、兵器、马匹、铜钱与匈奴贸易,违者治罪

汉朝廷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优惠的政策,如在与匈奴互市中不准输出的铁器和铜钱,却允许在同上述地区的贸易中输出,且无数量的限制。对来汉朝进行贸易的使臣和商贾,由专司外事的机关大鸿胪负责接待。

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汉朝法律的特点包括: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捕”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两汉时期为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采取了许多措施。首先,确立统一的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次,打击封建割据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再次,汉武帝时在全国建立十三州部监察区,派刺史“六条问事”,以打击强宗豪右和郡守二千石的不法行为。

(3)改革刑制。自汉文帝“除肉刑”后,景帝时又进一步改革,从而使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大事,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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