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两汉司法制度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两汉司法制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两汉司法制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79fb6242065730f1d3f84c9eea24fb2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两汉司法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央司法机构
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尚书的司法审判职能与廷尉并立,司法审判大权由廷尉和尚书共管。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工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还有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廷尉掌刑狱,汉时有所谓“召致廷尉”,即由廷尉决狱。
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职掌是举劾案章。御史中丞还有权与廷尉等承诏治狱
2、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但不构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机关。据《反汉书。百官志》载:郡太守的职掌,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郡守、县令因为有司法之权,故下设有关机关惩治不法。由此可见,汉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系统已很完备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和羁押
汉律对身份不同的犯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
第一,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
第二,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要逮捕,得先奏请皇帝,即所谓“有罪先请”。
他们即使被批准逮捕,也不施加刑械,以示宽容。对于民间的争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用“德化”,即用封建道德“教化”的办法,以息事省讼
3、审理和判决
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做“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
4、上书复审
汉律“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汉律规定在法定时期内进行乞鞠。两汉时期乞鞠以三个月为限,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5、执行
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以后,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甚至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曾对“春秋决狱”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固然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但就其总的要求看来,并非唯动机论,而是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首先依据事实,还要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然而,《盐铁论。刑德》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即完全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心”、“志”定罪。这是对“春秋决狱”的误解。这一论断显然与董仲舒的原意不符。“
“春秋决狱”历久不衰,正由于此,事物大抵有两重性。一项制度、举措,总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后也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流弊,至于因强调行为人动机而流为法官不顾事实,主观擅断,则非“春秋决狱”的初衷和原旨,而《盐铁论》的论解,却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魏晋南北朝法制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魏晋南北朝法制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801a0567116e20a0979c91893f96497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中国法制史》第十七章知识点:司法制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中国法制史》第十七章知识点:司法制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11b5dd5610dc0ba9c8ab3319a90c0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