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的概括及其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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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在国际法上,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指根据条约或其他受国际法调整的文件所建立,并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
1.成员主要是国家或其政府,也可以是非国家实体
2.根据国家间协议而建立
3.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宗旨,其权力具有职能性
4.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
5.具有自己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
1.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3.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4.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5.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章程
国际组织的章程是指国际组织据以产生、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基本文件和法律基础,被视为相应国际组织的“宪法”。
国际组织机构的设立、法律人格的授予、运行机制和决策程序等均以国际组织的章程为根据。
二、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一)成员资格的分类
1.原始成员与纳入成员
2.正式成员与联系成员
3.观察员
(二)成员资格的取得
1.原始成员
2.纳入成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 自愿退出;2. 开除;3. 中止权利。
三、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和职权
(一)审议机关
国际组织的决策与最高权力机关,一般称为大会、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非常设机关,一般一年开一次例会。
(二)执行机关
一般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执行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等。
(三)行政机关
负责处理国际组织日常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称为秘书处、国际局。
四、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经常会议、定期会议、特别会议。
制定会议议程:具体议题和讨论次序
任命、选举或成员国轮流担任会议主席
(二)表决程序
1. 投票权的分配规则:一国一票制 VS. 加权投票制
2. 决议的通过规则:全体通过制、多数表决制
3. 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一、联合国概述
一、联合国概述
(一)联合国的建立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1945年4月25日,50个国家的代表在旧金山举行会议着手制定《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总部设立在美国纽约。
(二)《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法,由序文和19章组成,共111条。此外,《国际法院规约》也为宪章的组成部分。
二、联合国的宗旨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三、联合国的会员国
创始会员国有51个,现在共有193个成员国。其中亚洲39个,非洲54个,东欧及独联体国家28个,西欧23个,拉丁美洲33个,北美、大洋洲16个,包括所有得到国际承认的主权国家,此外还有2个观察员国(梵蒂冈和巴勒斯坦)。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是联合国秘书长,当前由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担任。
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联合国设有6个主要机关
(一)大会
1.大会的组成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2.大会的职权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和建议机关,具有广泛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3.大会的表决程序
实行“一国一票制”。重要问题由2/3多数决定;其他问题由简单多数决定。“多数”以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国计算,不包括缺席和不参加投票者,投弃权票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二)安理会
1.安理会的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
5常:中、法、美、英、俄; 10非常:联大选举,任期两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5个,不得连选连任。
2.安理会的主要责任
安理会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决议对成员国有约束力。
3.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每个理事国有一票,实行大国一致基础上的“双重否决制”。
“双重否决制”:五大常任理事国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实质性事项)以及是否为程序性事项这一先决问题具有否决权。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负责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作,在推动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及发展方面对大会进行协助。
1. 组成:
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国,由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样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来自经社理事会中中等或较小的成员国。
2. 职权:
研究有关国际间经济、社会、发展、文化、教育、卫生及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为促进人权得提出建议;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召开国际会议,并起草公约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同专门机构订立协定,通过磋商和协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同非政府组织磋商各种事项。
(四)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关。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以及殖民国家自愿置于托管的土地。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共11处。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独立,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独立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
(五)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机关,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
1. 组成:
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助理秘书长若干和其他职员。所有职员由秘书长根据大会所定的规章聘用或委派。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期也为5年。根据安理会推荐委派。
2. 职责:
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
(六)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ICJ)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并在1946年作为常设国际法院的继承者开始运行。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会任命,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
ICJ的组成、职权范围都由《国际法院规约》规定,《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因此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当事国,但并不是一定要接受ICJ的管辖,例如我国。
五、联合国专门机构
(一)定义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依据各国政府间协定所创立,并以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了关系的于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二)特征
1.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
3.在某一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全球性专门组织
4.同联合国具有特殊法律关系的专门组织
(三)概况
联合国现有19个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旅游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万国邮政联盟。
《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了联合国专门机构作为组织以及组织的职员应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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