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个人的论述及其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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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二)意义
国籍的根本作用是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稳固的法律联系。包含着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某人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具体而言:
1.国籍是在国际法上将个人和国家联系起来的最主要因素
2.国籍是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不同待遇的依据
3.国籍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以及对居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1)申请入籍
(2)婚姻入籍
(3)因收养或认领非婚子女入籍
(4)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1. 自愿丧失国籍
(1)本人自愿申请退籍
(2)在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国籍,从而丧失未选择的国籍
2. 非自愿丧失国籍
(1)取得外国国籍;
(2)婚姻;
(3)收养;
(4)认领;
(5)被剥夺国籍
(三)国籍的恢复
丧失某国国籍的人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国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三、国际抵触及其解决
(一)国籍的积极抵触
因为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导致一人同时有两国或多国国籍。
产生双重国籍的具体原因: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二)国籍的消极抵触
根本原因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导致无国籍的具体原因:出生;婚姻;收养;国籍被剥夺。
四、中国的国籍法
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之规定:
(一)我国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1.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二)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三)男女国籍平等
1.双系血统主义
2.妇女国籍独立
(四)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1.愿意遵守中国法律,具备一定条件的无国籍人可经申请、审批加入中国国籍。
2.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不以任何理由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
(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入籍和出籍
1.入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2. 定居在国内;3. 有其他正当理由
2.出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2. 定居在国外;3. 有其他正当理由
(六)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除出生而取得国籍外,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公安部审批。
(七)关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的规定
香港、澳门的永久居民只要拥有中国国籍,其在回归前已经持有的英、葡护照我国视为旅行证件,不承认其外国国籍身份,不得在我国境内主张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
一、外国人的概念与法律
(一)概念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理无国籍人也归于外国人范畴。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处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必须遵守居留国法律。其法律地位包括外国人在入境、居留、出境方面的权利义务。
一国没有接纳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义务,是否允许由各国国内法决定,为本国安全利益可拒绝某些外国人入境。
各国有权依法强制外国人出境,而不能禁止其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国家间通常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相互给于国民待遇,但一般只限于民事、诉讼权利,不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
一般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最惠国待遇一般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注意其不适用的情形:
1. 给予邻国的优惠;2. 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3.互免签证协议;4. 经济货币联盟;5. 历史性安排。
(三)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国家间通常根据互惠原则相互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受签证费方面的待遇。
(四)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在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的外国人间给予不同的待遇。
三、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含义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的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2.“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3.用尽当地救济
(三)卡尔沃主义
一、外国人的概念与法律
(一)概念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理无国籍人也归于外国人范畴。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处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必须遵守居留国法律。其法律地位包括外国人在入境、居留、出境方面的权利义务。
一国没有接纳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义务,是否允许由各国国内法决定,为本国安全利益可拒绝某些外国人入境。
各国有权依法强制外国人出境,而不能禁止其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国家间通常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相互给于国民待遇,但一般只限于民事、诉讼权利,不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
一般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最惠国待遇一般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注意其不适用的情形:
1. 给予邻国的优惠;2. 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3.互免签证协议;4. 经济货币联盟;5. 历史性安排。
(三)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国家间通常根据互惠原则相互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受签证费方面的待遇。
(四)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在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的外国人间给予不同的待遇。
三、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含义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的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2.“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3.用尽当地救济
(三)卡尔沃主义
一、引渡(extradition)
(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过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国家没有一般性的引渡义务,国家通常通过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引渡的内容和程序予以明确。
(二)引渡的主体与对象
1.请求引渡的主体: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
2.引渡的对象: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三)引渡的条件
1.政治犯不引渡
2.双重犯罪原则
3.罪名特定原则
(四)引渡的程序与后果
1. 引渡的程序
被请求国临时逮捕被引渡人----请求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审查并批准----按约定移交罪犯
2. 引渡的后果
根据罪名特定原则按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对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
二、庇护(asylum)
(一)庇护的概念
庇护是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现代庇护一般是领土庇护,以属地优越权为依据
外交庇护一直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二)庇护的规则
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否给予庇护由国家自行决定
庇护的法律依据是国内法,也有一些国际文件
庇护的对象限于政治犯,犯有公认国际罪行者不在庇护之列
庇护国的义务:允许入境、居留,加以保护;不引渡、不驱逐
第四节:难民
一、难民的概念
难民(refugee)是指那些给予惧怕战争、宗教、种族、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而逃离其本国,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
二、难民身份的认定
1.在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
2.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和不能或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
3.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等原因受到迫害
已取得联合国保护、被认为无须保护、被认为不得保护的人不得取得难民地位。
难民身份的确认程序有各国基于主权自行处理
三、难民的法律地位
(一)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边界不拒绝
2.对于合法在缔约国境内的难民,除非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不得将之驱逐。
3.不推回原则
缔约国不得已任何方式将难民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二)难民的待遇
一般被赋予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不应受歧视,可以享受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一、难民的概念
难民(refugee)是指那些给予惧怕战争、宗教、种族、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而逃离其本国,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
二、难民身份的认定
1.在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
2.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和不能或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
3.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等原因受到迫害
已取得联合国保护、被认为无须保护、被认为不得保护的人不得取得难民地位。
难民身份的确认程序有各国基于主权自行处理
三、难民的法律地位
(一)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边界不拒绝
2.对于合法在缔约国境内的难民,除非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不得将之驱逐。
3.不推回原则
缔约国不得已任何方式将难民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二)难民的待遇
一般被赋予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不应受歧视,可以享受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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