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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条约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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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条约法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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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际法中的条约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法的渊源

(一)习惯(如条约必守原则)

(二)条约

1.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3.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4. 2011年《条约保留实践指南》

5. 2011年《武装冲突对于条约效力的影响的条款草案》

二、条约的名称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 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条约、公约、宪章、规约、盟约、组织法、协定、议定书换文、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宣言、声明。

三、条约的结构

关于条约的结构,国际法上没有必须遵守的规则。比较正式的条约通常由名称、序言、正文、最后条款和签名五个部分组成。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能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

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和法律资格。其有无根据国际法确定。

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都具有缔约能力

1969年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个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

2.缔约权

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其有无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来确定。一般由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外交机关对外代表行使。

国家的缔约代表通常持有“全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

担任特定职务无需全权证书也被认为是国家代表:1.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2.国家任命出席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3.国家任命派往国际组织或某一机关的代表;4.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

二、缔结程序

(一)议定约文

(二)认证约文确认所拟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或草签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方式:

签署、交换文书、批准(权力机关)、接受、核准、赞同(行政机关)、加入或其他方式。

(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有些双边条约需要交换批准书;需批准的多边条约最后向条约的保管机关交存批准书。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尤其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不开放的多边条约“加入”一般有严格的程序。如加入欧盟的相关条约成为成员国。

现代实践表明可以加入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已签署但未生效的条约。

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

(一)保管:保管机关通常在条约中规定,一般由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行政首长担任。

(二)登记与公布:起源于国联,防止危害国际关系的秘密外交或秘密条约

第三节: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定义

指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一个多边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的声明,不论怎样措辞,其意图在于将该条约的某些规定在其对该国的适用上排除或改变其法律效果。

有利于谈判成功和吸引更多的国家成为条约当事国;有利于实现条约的普遍性,但影响条约的完整性。

二、条约保留的范围

1969年公约规定以下情形不得提出保留:

(a)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b)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

(c)凡不属(a)及(b)两款所称之情形,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三、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1969年公约第20条规定:

1.凡是在条约允许保留的情形下,保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2. 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就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果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该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

关于保留和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图示

四、条约保留的程序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得随时撤回,收到通知时生效。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

第四节:条约与第三方

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条约仅对各当事方有拘束力,而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

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

条约当事方:有意图条约第三方:表示同意(明示或默示)

三、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

条约当事方:有意图条约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第五节:条约的解释

一、含义

条约的解释是对有分歧的条款或其他条约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二、条约解释的主体

条约当事方、经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机关、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

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

(一)条约解释的理论

客观论

主观论

目的论

(二)条约解释的通则

(1)依条约的通常用语解释,只有当事国关于条约用语的原意不是通常意义而是特殊意义时才按照特殊意义解释;

(2)依用于在上下文的含义解释,把条约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

(3)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

(4)善意解释,即诚实、公正和合理地解释。

四、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公约第32条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

(a)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

(b)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第五节:条约的解释

一、含义

条约的解释是对有分歧的条款或其他条约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二、条约解释的主体

条约当事方、经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机关、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

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

(一)条约解释的理论

客观论

主观论

目的论

(二)条约解释的通则

(1)依条约的通常用语解释,只有当事国关于条约用语的原意不是通常意义而是特殊意义时才按照特殊意义解释;

(2)依用于在上下文的含义解释,把条约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

(3)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

(4)善意解释,即诚实、公正和合理地解释。

四、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公约第32条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

(a)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

(b)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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