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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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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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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述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的关系

概念: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在犯罪构成的集合体中,各个条件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确立了法律上的一种“犯罪”。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正因为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说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例如,某行为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抢劫罪并应当适用这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构成与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等问题。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客体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两种:(1) 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的。(2)复杂客体,即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事物,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任何犯罪都必须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若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就不能认定为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试论我国刑法上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义务的来源

概念: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条件: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来源

法律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概念: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意义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①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构成该罪。②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例如生产、销售劣药罪。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①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②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主体

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概念: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

简述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的要件及处罚原则

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要件:

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中既包括了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犯罪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为限。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为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

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原则。

主观方面

无罪过事件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危害行为

情形:

不可抗力: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范围包括: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方面,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方面,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认识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任凭事态发展的态度。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表现为两种情形:①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致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②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时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罪责区别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相同表现在:都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都在一定程度表明了犯罪人主观上的可谴责性。

不同表现在:时间顺序上,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内容作用上,动机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起因,比较抽象,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目的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比较具体,对犯罪行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性质上,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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