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总则具体强制措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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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总则具体强制措施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和特点
概念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者都是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进行提审、讯问,无须拘传。)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不立即进行讯问,以及讯问完毕后不立即放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3.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并非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里指批准主体,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岀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釆取取保候审的。所谓“羁押期限届满”,是指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届满。
得适用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嫌疑人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4项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保证人保证
(1)适用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1-2名保证人: ①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 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 ③ 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2.保证金保证
财产保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1.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1)已经交纳保证金的,由执行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2)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岀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新罪、危险、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一)一般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釆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两种情形:
(1)无固定住处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指定的居所”的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
(4)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义务内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区别取保)(取保候审只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更为严格。)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区别取保)“他人”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传讯时及时到案(同取保)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取保)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同取保)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2.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上述义务,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属 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 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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