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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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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与特点

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特点:

1.诉讼属性的民事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

2.诉讼过程的依附性

(1)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为前提,因而只能在刑事诉讼开始后提起。

(2) 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和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判决宣告后,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诉讼标的内容的特定性

(1) 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损失只能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部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以及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受到的损失

(2) 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不予支持、非实际、必然的损失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间接受到物质损失的自然人或单位,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但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产的,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可以更加便捷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只有下列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2)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单位。 (4) 人民检察院。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受损失的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权。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就具有了双重身份,即既是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除了刑事被告人以外,其他主体也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列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 刑事被告人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 (2)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执行单位事务过程中交通肇事,致人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法院应当在原告提起附带民诉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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