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第四章一审普通程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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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第四章 审判之一审普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庭前审查
审查范围
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证据材料)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査(审阅起诉书)
处理结果
1.退回检察院
①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②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③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开庭审理的情形 ①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材料、符合管辖规定的 ② 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③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审查期限
普通程序——7日(简易程序——3日)审查期限计入审理期限。
2.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岀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岀庭,也可以釆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法庭审判
(1)开庭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査的程序是: ①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先公诉后附带民诉) ②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③ 讯问、发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 ④ 出示、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可以当庭调解) ① 公诉人发言;(首轮发言被称作发表公诉词,区别于起诉书) ②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③ 被告人自行辩护; ④ 辩护人辩护;(首轮发言被称作发表辩护词) 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① 评议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一律秘密进行。 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前面。
② 宣判
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4.法庭秩序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4)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受理条件
(1) 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2) 属于本案管辖
(3) 被害人告诉(特殊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4)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审查期限
15日内审査完毕
审查结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自诉的条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救济途径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岀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程序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因客观原因也可申请法院调取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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