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法律制度概述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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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罪方面
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确立了比附类推原则,助长了司法官擅断
涉外案件,化外人犯罪,依明律处罚
奸党罪,一律斩
交结朋党紊乱朝政、巧言进谏收买人心、司法官枉法听上级出入人罪、
进谗言左使杀人、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量刑方面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充军制度,比流刑更重,分终身,永远。宋元已经出现,明广泛适用
廷杖制度,殿廷之上,司礼监(大太监)监刑,锦衣卫(大内特务)施刑
财产权制度
无主土地先占原则,鼓励开垦荒地
遗失物30日公告期,领回拾得人获得一半,无人认领归拾得人所有
埋藏物一般归发掘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
沿袭唐宋,强调结婚年龄,强调家长意愿
对义绝做出新解释,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
家长权明确和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继承
延续嫡长子继承和诸子均分,户绝财产由所有亲生女继承,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一半)
税收制度
一条鞭法(张居正)各种类型的赋税并为统一的货币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内容:
各州县田赋、杂税、差役合并,统一征收
田赋除了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
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多少征收
征收税赋实行官收官解制,官府负责征收和解运
意义:
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
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的徭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变得松弛
税收制度开始转向以资产(土地)计征,改过去的以人税为主改为以物税为主,税赋合理化
贸易制度
实施海禁:朱元璋“片板不许下海”
朝贡贸易:以朝贡为先决条件,设“市舶提举司”
重大疑难三司会审(源于唐三司推事);特别重大疑难九卿会审
朝审,(源于汉录囚)h霜降以后对已决在押犯的会官审理。
大审,(太监审)定期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
热审,每年暑季,由宦官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囚犯,轻罪决罚释放,徒流减等发落,重囚可疑枷号者请旨定夺
会审制度体现慎行思想,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受太监影响难免流于形式
中央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督察员纠察,大理寺驳正
地方司法机关:省级专职,提刑按察使司布政使司也有部分民事审判权,军事“断事司”
厂卫制度:厂(东西内行)卫(锦衣卫)干预司法,明代弊政
申明亭制度(地方半官方司法调解组织)
朱元璋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设置申明亭,对百姓施行教化,调处纠纷,稳定秩序
设置于州县乡间,有本里百姓推举正直乡里耆老、里长主持
受理和调处婚姻、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这是必须的先行程序
诉讼制度特点: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诬告加等反坐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断事司)
明确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轻罪就重罪)
强调以民间的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申明亭)
中央地方
中央废宰相,军权归五军都督府,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内阁权力扩大
通政使、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九卿
地方省府县,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 省级地方三司
官员选任
中央设最高学府国子监,监生,地方设官学,生员(秀才)
考中童子试为秀才,考中乡试为举人,考中会试为贡士,考中殿试为进士
生员可以免役并可不受笞杖刑和刑讯,60岁致仕,南人北官,北人南官
监察制度
都察院(大号御史台)风宪衙门,左都御史为长官
中央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并列
明中后期巡抚,总督崛起
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借弼教之名行重典治国之实
主要法典
大明律(刑法典)7篇30卷460条,名例加六部分篇
明大诰(刑事特别法)效力在律之上,加重刑罚滥用酷刑,空前普及然后束之高阁
问刑条例(判例法)司法机关据典型案例拟定条文皇批成为法律,后又律例合编
大明会典(行政法)官修行政法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