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审判之审判监督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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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审判之审判监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或者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
特征: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错误裁判专门设立的补救程序,又称“救济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及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不能直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申诉提起。)
5.必须在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
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期限限制。
7.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此外,上级法院还有权依法指定下级法院进行再审。
8.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申诉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律师(委托)
受理机关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受理程序
1.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原则找终审) 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2.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由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分别受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申诉效力
不具有直接提起再审的法律效力,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一)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权)处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岀抗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错判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提出抗诉,只能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否提出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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