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清朝法律制度概述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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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主体
废除匠籍制度,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一定保障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乾隆之后,被雇佣佃农和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山陕乐户,河南丐户,浙江惰户,广东疍户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康乾允许奴婢赎出为民
债权制度
乾隆十八年,典卖契约无需输钱印契,也无需过隔赋税
典当回赎年限统一为十年为限,超过十年认定为买卖契约,缴纳契税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明确宗祧继承的顺序
法律禁止乞养异姓义子
独创独子兼祧
海禁政策
从顺治时寸板不可下海
增订三十余条条例对海上贸易严厉监控
专卖制度
设钞关,重征商税,对盐、茶、矾禁榷
司法机构
中央三法司: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
审判旗人的专门司法机构
内务府管辖一般满人刑事案件
宗人府管辖宗室贵族刑事案件
步军统领衙门管辖京师地区满人刑事案件
理藩院管辖少数民族事务,蒙古青海回疆的上诉机关
审判制度
笞杖刑案件州县自行审结
徒刑案件,州县初审,府、按察司、督抚审核,督抚判决
流刑、充军等案,督抚审结后报刑部,刑部审核后,交给各省执行
死刑重案,州县初审后逐级审核,督抚向皇帝具题,最后三法司具奏;京师死刑案刑部直接审理,题奏皇帝,再三法司拟核。死刑执行必须由皇帝勾决
民事案件,有州县或同级机关审理判决,不需逐级审转
回避制度,清承明制,有亲属仇嫌的,应回避
秋审制度
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
每年秋天举行,适用对象各省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
情实,奏请执行死刑
缓决,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减为流三千或烟瘴极边充军
可矜,虽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减等发落
可疑,案情尚未明了,驳回原省再审
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无人供养或“孀妇独子”,经皇帝批准,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月
幕友制度
幕友(师爷狗头军师)官员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成为地方及中央的惯例
胥吏(书记员)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
刑罚
充军,定位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两千到四千共五等,称五军
发遣,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主要针对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
刺字,盗墓、逃囚适用,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3年
死刑
立决、监候,另有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
特权
六部实权在满人手中,满官空缺汉不能补,汉官空缺满可以补
旗人犯罪优待,以枷号代刑,免于发配劳役坐牢,充军可枷示众代替,某些死罪可折枷号
旗人特殊规定,斩立决可减斩监候,刺字可不刺面,一般旗人案件,
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部慎刑司审理,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
州县可审,但是判决须转满人审判机关处理
满人监禁,贵族宗室宗人府空房,一般旗人内务部监所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人将土地出典出卖土地给汉人
文字狱
律例无正条,一般以谋大逆定罪
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以明朝法律为蓝本,并吸收了部分满族的习惯法
重要法典
大清律例(刑法典)乾隆五年颁布7篇436条,六部分篇
大清会典(行政法)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
则例(部门规章)一般事项一般则例,特殊事项特别则例
少数民族地区法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台湾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