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第三章审判之死刑复核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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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第三章 审判之死刑复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强制程序,即对死刑案件来说是必经程序。凡死刑案件,除最髙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死刑复核程序是自动启动的。
4.死刑复核权由特定的法院行使。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一)报请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核准依一审法院不同而有所不同,死刑判决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报请复核的步骤同样有所不同。核准权在最高院(上诉抗诉走二审,不上不抗就上报,层层上报,上报路上不改判)
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不上不抗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以内报请高院复核。 (1) 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并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抗诉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1)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定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院二审不同意,改判非死刑的为终审,不再报请最高院复核。
高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不上不抗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
由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复核程序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只要一罪或者一人被判处死刑,全案上报,全案审查(同案犯若参与死刑之罪的,应该在之后再交付执行)。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不规定审限,主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审被告人
2. 审查核实案卷材料
3.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 调查核实证据
5. 认真对待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6. 检察院监督
(三)复核后的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后的处理
2.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核准死刑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应当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2.复核期间岀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应当发回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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