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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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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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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间接受到物质损失的自然人或单位,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但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产的,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可以更加便捷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只有下列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2)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单位。 (4) 人民检察院。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受损失的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权。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就具有了双重身份,即既是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除了刑事被告人以外,其他主体也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列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 刑事被告人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 (2)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执行单位事务过程中交通肇事,致人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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