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经济法》知识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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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抗辩事由
(1)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
(2)食品、药品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食用或使用时在保质期内,检验确认不合格,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以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抗辩。
2.产品质量标准举证与抗辩
(1)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免责。
(2)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国标地标企标(高于国标地标的,适用企标)食品安全法规定。
3.赠品完全适用
1.集中交易市场: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经营: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3.虚假广告
(1)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4.中介机构责任
(1)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2)食品认证机构:
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5.惩罚性赔偿
(1)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2)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化妆品、保健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