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违约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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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违约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结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立法依据是《合同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
①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条
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
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
④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一款
⑤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
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划分。根据《合同法》第107、108、111条的规定,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形态: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渠道
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需等待履行期届至
②解除合同
③等待合同履行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2.实际违约
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
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
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
(1)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指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履行
①迟延给付,又称债务人迟延,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②迟延受领,指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3)不完全给付
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不完全履行的进一步分类存在较多争议,多数教科书将其分为
①部分履行
②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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