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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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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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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Part3 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

3-1 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概念

《专利法》第22 条第4 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

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1、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已经完成,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依说明书予以实施的程度。

2、可再现性

可再现性,不仅要求专利技术方案能够被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而且要求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是稳定的,并且达到的效果仅仅取决于技术方案本身,而不依赖于人的经验或其他技术方案本身以外的随机因素。

3、有益性

有益性,还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些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创造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3-2 新颖性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一)新颖性的定义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 或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新颖性的判断

1、时间标准

2、地域标准

3、公开方式

第一,出版物公开。

第二,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使公众处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和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了解其技术内容等方式。未给出任何技术内容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公开使用。

第三,以其他方式公开。

(三)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技术特征被视为已经公开:

第一、对比文件公开的特征是对应的专利申请的特征的下位概念;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是“一种聚丙烯薄膜”,就使得“一种聚丙烯烃薄膜”丧失新颖性,因为聚丙烯是聚丙烯烃的下位概念。

第二、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说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发明点)(如“80至100摄氏度”),而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 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落在其中(如“90摄氏度”),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没有新颖性。

(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在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以下导致被申请的技术公开的情形之一的,该技术不丧失新颖性:

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 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 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3-3 创造性

一、创造性的概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来说,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首先,它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其次,它必须有显著的进步,即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它的创造性标准比发明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即具备了实质性特点)并相比现有技术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二、创造性判断的原则

为判断创造性进行技术对比时,应将相同或者近似领域中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多项现有技术方案或特征的组合作为对比的基础,而不能将用于对比的现有技术局限于一份对比文件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

三、创造性判断的方法

1、创造性判断的一般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或者非显而易见性, 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判断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1)发明解决了技术难题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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