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经济法》产品质量法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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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经济法》产品质量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本法所称的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排除范围:
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在制品、试验品或自用品、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时所用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属于产品)、军工产品(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物品属于产品)、核产品、核设施
生产者:
保证质量的义务。保证安全性、适用性、符合明示质量担保义务;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是指生产者用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表示产品质量及其使用性能、方式的行为;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此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
进货检验义务、保持产品质量义务、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此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概念: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已经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需要同时具备,不要求受害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有合同关系,不要求生产者主观过错,上述要件需受害人举证。
2、归责原则:
对于生产者是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有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才会免责;对于销售者是过错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任主体:
既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
4、生产者法定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5、索赔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即十年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民法总则规定的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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