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经济法》价格法,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等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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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经济法》价格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是我国基本价格形式
概念
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概念: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概念:
指经营者有权依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指: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商品除外。
适用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此处资源指自然资源,数量有限,不能再生或难以再生的资源。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是指由于资源条件或规模经济制约、要求而排除竞争形成的垄断。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用事业是指为社会公众生活共同需要而经营的事业E.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后三类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范围:
制定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时,应当进行价格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
概念:
1、价格干预措施指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2、价格紧急措施指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地域范围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价格范围:
商品价格
服务价格
规范价格行为系市场规制属性
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系宏观调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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