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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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概念(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特征
平等性、不可转让性、包含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是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特定单位 (组织) 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委托监护)
法定监护之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
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 (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暂时或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非财产权
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割的、没有直接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和其他非财产权
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
财产权
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可以转让
财产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绝对权
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的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一切人,又称对世权
主要有物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
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又称对人权,其中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
主权利
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