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国家赔偿法知识点相关内容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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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主体要件: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因果要件: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或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三)结果要件:是合法权益;属人身权、财产权;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
(四)时间要件:
1.侵权行为发生之时
2.赔偿申请提出之时
3.生效的赔偿决定作出之时
(此3个时间点任一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的,该赔偿案件适用新法。如果3个时间点皆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的,则适用旧法)
(五)行为要件:职权性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赔偿条件
(1)损害人身自由权
(2)损害生命健康权(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3)损害财产权(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2.例外情形
(1)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
(2)受害人自己致害
(3)第三人致害
(4)不可抗力致害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转移)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3)(转移)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
(1)共同侵权机关:共同赔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被撤消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最初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分开赔)
(6)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的根据错误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复议与诉讼中一并提起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1.赔偿
(1)刑事赔偿
(2)侵犯人身权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不赔偿
(1)公民因自己的原因(如虚伪陈述、伪造证据等)而致害的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
(6)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依法改判无罪的,但事前被羁押的除外
(7)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二)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
1.违法拘留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为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
2.错误逮捕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为决定逮捕的机关(检察院、法院)
3.一审判决有罪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4.生效判决错误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为一审法院
(三)司法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需确认行为违法)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口头)
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3.第二步: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4.第三步: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四)国家赔偿的方式
1.侵害财产权的:
2.侵犯人身权的;
3.侵害名誉荣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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