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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民法总论章节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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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中的民法总论之介绍民法概念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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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马工程民法学》-民法总论章节读书笔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两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身份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间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民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大部分应该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赠与、借用等非交易的无偿的民事关系也是允许的,只不过这些无偿财产流转关系不属于常态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七)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七、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利益有关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这种区分的意义:

(1)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例如,等价有偿原则可以适用于财产法律关系,而对于人身法律关系则不可适用。

(2)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的保护通常采用财产责任方式,如返还财产等;人身法律关系的保护则可以采用非财产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等。

(3)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通常可以让与他人,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

(二)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和实现条件为标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绝对权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人,即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其义务主要为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所有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相对权而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主体为特定人,义务主要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

这种分类的意义:

(1)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在结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而相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题是特定的人。

(2)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是消极义务,义务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实现权利即可。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一般是积极义务,一屋人必须以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实现权利。

(三)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一法律关系是只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法律关系是只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民法通常将民事主体概称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权利义务归属主体,依附于客体。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无法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财产、行为和人身利益。

行为是指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所为的给付。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给付标的物的行为;

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给付行为;

三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行为。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精神自由等放卖你享有的利益,如名誉、隐私、健康等;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及其他非亲属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补课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管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三种情形。

主体变更是指原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

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性质或范围方面发生变化。

内容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或范围发生了变化,如将借用关系变更为买卖关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例如配偶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应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法定性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依其是否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出生、死亡、地震、战争,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成为法律事实。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的持续占有、时间的经过等。状态会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如自然人下落不明状态达到法定事件,可以被宣告死亡。

(2)人的行为,是指通过人的作位或不作为而形成的事实状态,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若干客观现象的组合。

明确民事法律构成的意义主要在于,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时,如果所需民事法律事实未全部成就,则不能产生该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其本质上是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正当利益,而对其实现和维护利益的主张予以承认和保护的结果。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

1、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2、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依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2、依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3、依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食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均属于此

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

享有权利的特定人称为请求权人

所谓给付,是指满足请求权益的他人行为。例如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除了债权本身以请求权为内容并直接以请求权的方式实现以外,各种绝对权如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在遭受侵害时,均需要通过救济性的请求权来获得法律保护

请求权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基础权利而发生的。依原因或基础权利的不同,可以将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准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其中债权请求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

抗辩是一种拒绝表示。抗辩权的主要作用在于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比如,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有权行驶单方终止租赁关系的形成权。形成权的范围广泛,可依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形成权依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生效形成权,如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权

第二,变更形成权,如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驶使之转化为简单之债。在发生重大误解行为中当事人的变更权。

第三,消灭形成权,如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

4、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债权等。期待权不是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其实质是将未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作为一种现实合法的合法利益加以保护,或者说,是对权利的提前保护。

5、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划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又称原权,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6、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7、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权利的取得:也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民事权利相对的发生。前者称原始取得,后者称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设定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指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如因让与而取得债权

设定的继受取得指前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

(二)权利的变更:既成的权利可以通过变更或者消灭而发生改变或者丧失。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民事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移转而生的变更属于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

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可以分为量的变更和质的变更。

量的变更如所有权客体的增减、债权因部分清偿而发生变更等

质的变更如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变更为侵害赔偿请求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经登记变更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等

(三)权利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如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后者如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所有权。民事权利的相对消灭对于相对方而言,则为民事权利的取得。

三、民事权利的行驶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前者称公力救济,后者称自力救济。

(一)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国家提供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依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是在权利的存在或归属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而提起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请求法院责令对方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民事权利的诉讼

变更之诉是请求法院对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变更的诉讼

(二)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为了是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遇到紧急危险时,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依法实施的使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于受损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自由的合法措施。

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和法定请求权相对应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基于民事生活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要求由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规定的行为义务也属于法定义务。例如从事危险活动时的注意义务。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通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的义务为约定义务。约定义务主要是合同义务。违反约定义务的,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违反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或不当之作为致人损害的,或者违反消极义务的以不当之作为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小鸡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或者说义务人仅负有尊重、容忍他人的作为的义务,如不干涉权利人行驶权利的义务。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给付为内容,由责任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赔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责任人为补偿受害方的非财产利益损失而承担的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2、以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多寡为标准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两个以上具有共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应共同对损害发生承当民事责任

3、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各自按自己的份额承担的责任,各共同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向权利主体全部承担,即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至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共同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4、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划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对方说承担其中一种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损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义务主体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民事责任的归责方法划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的民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易过错为要件的民事责任,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行为人或者对致害原因负有责任的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公平观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定各方分担损失。公平原则实质上仅仅是一种损失分配方法,而不是一种归责原则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自愿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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