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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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1、监护、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
2、监护权的性质。监护人享有的所谓“监护权”,实为一种“资格”,即包含监护的义务,也包含监护的权限(为被监护人利益可相对自由行动的一种空间)。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民法典》第34、35条
1、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非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
(a)若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属于“无权代理”;
(b)若以监护人自己的名义,属于“无权处分”;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23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4、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
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34条第四款
《民法典》第34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