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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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
(二)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体育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体育竞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比赛冠名权、媒体转播权和提供服务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体育公共设施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依托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提供体育比赛、健身休闲、健身指导、技能培训、运动康复、体质测试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四)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形象代言、特许使用权、冠名权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体育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公共设施服务、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公共设施服务、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
第三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