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国家豁免权的例外与放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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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的例外与放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国家豁免的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绝对豁免原则与限制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之分
有关商业交易的诉讼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 约》第10条规定,一个国家如果与一个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 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 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在一国法院能合法地对外国国家行使管辖权时,不得对该国作出缺席判决,除非传 票或对该国提起诉讼的其他文书以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诉讼双方在此方面的特殊安排或 者通过外交渠道送交该国外交部等方式送达,且自送达之日算起至少已经过4个月。在作出缺席判决时,应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将判决书副本送交该国。
国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外国法院的豁免权
默示放弃管辖豁免权的形式
(1)国家本身提起诉讼
(2)国家 参与诉讼,即国家介入诉讼或釆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一国在 另一国法院提起一项诉讼,不得就与本诉相同的法律关系或事实所引起的任何反诉向法 院援引管辖豁免
默示放弃强制措施豁免的形式
(1)国家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财产用于清偿诉讼 标的的请求
(2)已经证明财产被国家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 的,并且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但条件是只可对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判决后强 制措施。
放弃管辖豁免与放弃强制措施豁免是分离的行为,同意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并不构 成默示同意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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