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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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以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学理依据
1. 属地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 属人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 保护原则。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是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都适用本国刑法。
4. 普遍原则。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否是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都适用本国刑法。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1.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
a.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适用当地的刑法。
(2)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3)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1)属人管辖权
a.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b.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而没有刑期的限制。
c.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依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或者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刑,或者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其特征在于:
a.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
b. 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
c. 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②追诉的犯罪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③追诉的犯罪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④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⑤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进入我国领域。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 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2.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1.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 自然失效。包括:
(1)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
(2)因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1. 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只能按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2. 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而言,对于现行刑法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应适用新刑法。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