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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国际法》公民的基本权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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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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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

定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内涵: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心理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必然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人权的范围

概述: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既然如此,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个人人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集体人权: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人权的发展

1️⃣第一代人权是指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三大自由,即传统的自由权

2️⃣第二代人权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提倡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如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3️⃣第三代人权是二战之后一些国家和民族在反对殖民主义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权利,包括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

我国人权发展

1️⃣1991年11月1日快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

2️⃣1997年9月,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作为执政党的明确工作目标

3️⃣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表述为法律概念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

权利概述

权利的概念

定义: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含义

1️⃣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在一个国家中,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一方,其与另一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对等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享有一项权利,也就意味着相对应的另一方必须承担某种义务

2️⃣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认可的:权利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而法律规范通过确认权利的内容,实现其自身的价值目标,从而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性意义

3️⃣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从法学角度来看,权利意味着法律主体关系一方要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而不是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本身

权利观的历史发展

起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发端于罗马法,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称之为“概括的权利”

分类

1️⃣自然权利观:人权是天赋的,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与生俱来不能变更和让与,也不容剥夺。格劳秀斯、洛克、卢梭

2️⃣神学权利观:不仅人的权利是神赋的,人的生命也是神给予的,人生来就不平等、不自由在法律和观念上,只有具体的等级的特权,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权利。阿奎那、斯宾诺莎

3️⃣法律权利观: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利,因此权利不仅可以由法律赋予,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这是严格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奥斯丁、哈特

4️⃣社会权利观:权利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权利为标准,而以保护社会利益在出发点,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才能存在和实现。涂尔干、狄骥

我国

1️⃣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从西方逐渐传入中国

2️⃣1864年,《万国公法》的译者首次将英文“right”译为权利

权利的分类

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

分类标准: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这是基于普通法律与根本法的区别作的分类

普通权利: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主体在具体法律中享有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普通法律地位,通常成为普通权利或法律权利

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法律地位

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

分类标准:根据权利涉及的领域不同

政治权利:在政治生活领域,公民主要享有诸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公民主要享有诸如劳动权、休息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权利:在文化生活领域,公民主要享有诸如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文化权利

人身权利:在与公民人身相关的领域,公民享有诸如人身自由、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等广泛的人身权利

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殊主体享有的权利

分类标准: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

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不特定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特殊主体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明示予以特别保护的人。特殊主体通常指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

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分类标准: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

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比如民法上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等

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确认的权利,例如,刑事诉讼法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沉默权等

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一般认为,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特点

1️⃣在一般意义上,它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的或者组织的权利

2️⃣在宪法关系属性上,它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而非私发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

3️⃣近代以来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指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现代以后,基本权利扩展到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利

4️⃣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当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公民个人有权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请求救济

基本权利的类型

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

分类标准:根据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四种不同地位,可以相应地派生出四种不同的权利或义务。

1️⃣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被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义务

2️⃣是公民在国家中的消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自由权,即可排除或免于国家干涉的消极权利,如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

3️⃣是公民在国家中的积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受益权,如诉讼权、请愿权等权利

4️⃣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能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参政权,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分类标准:基于公民与国家不同的关系进行分类

消极权利:指的是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经济自由和精神自由等

积极权利:指的是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如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等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物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相当于上述的消极权利

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是指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权利参政权就属于这一类型

国家给予的自由:是指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必要生存保障的权利

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具体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可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有关规定提出要求,或在受到侵害后,可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和救济的基本权利,消极权利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宪法虽然规定为基本权利的但公民个人并不能直接援引这类规范提出权利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而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许多社会权利属于抽象权利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依据宪法文本本身的权利规范体系分类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⑦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⑧妇女的权利和自由⑨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融合学理分类和宪法文本本身分类的分类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社会经济权利⑥文化教育权利⑦监督权与请求权

基本权利的性质

1️⃣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的权利,而宪法“确认”基本人权的外化形式,就是通过宪法规范对基本权利的内容加以表述和规定。从历史发展来看,基本权利是个人为确保自身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赐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所以,基本权利既有固有性,又具有宪法规定性,二者是相互统一的

2️⃣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是由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决定的。在特定条件下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主要表现在

①宪法学意义上的限制和制约,包括内在的限制和外在的限制

②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即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的制约

3️⃣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基本权利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不应该受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基本权利的保障必须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受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历史条件等方面的制约,这就决定了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般主体

内涵:是指最具普遍性的,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

国籍

定义: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其取得与丧失一般由国家立法具体规定

取得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二是因加入而取得。我国采用以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用语特色:对主权的归属主体和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分别采用不同用语。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各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一般采用“人民”一词,主权的归属主体多采用“国民全体”一词。新中国宪法放弃了“国民”的概念,使用“人民”一词作为主权的归属主体,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则采用“公民”一词。目前,“公民”是一个外延更为广泛并可用于表示个体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主权归属主体的整体概念,是具有政治意义的

特殊主体

内涵:是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属于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法人:自然人是人权当然的主体,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等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为法人也是一种可明确界定的个体。法人可否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取决于法人的性质

外国人:外国人也可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保障外国人享有相应的基本权利的不仅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而且也符合人权国际保障趋势。宪法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外国人,当然其适用范围需视各种基本权利的性质而定

特定主体

内涵: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1️⃣妇女、老人、儿童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特定主体

2️⃣残疾人、华侨也是宪法上所锁定的基本权利的特定主体

基本权利的效力

定义:是指基本权利规范在法律上所拘束的对象与范围。

发展进程

1️⃣从近代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立宪主义的精神来看,基本权利规范是在调整个人与国家关系或者个人与公共权利的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及于国家或者公共权力而不及于私人关系或者私发领域

2️⃣进入现代社会,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某些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

3️⃣基本权利规范效力范围的扩大,反映了传统宪法理论适应西方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基本权利的保障

含义

1️⃣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2️⃣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得到实现

3️⃣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

保障方式

1️⃣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况。在实践中,采取绝对保障方式一般需要具有实效性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此排除其他法律超越基本权利没在限度的制约

2️⃣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

①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

3️⃣折中型保障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宪法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授权给法律,即采用了一定范围的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限制的类型

内在限制

是指基本权利基于其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其自身性质决定了它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这就构成了基本权利内在限制

外在限制

是指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9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指现代宪法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对自由权所施加的限制。故又称为“(公共)政策上的制约”

基本权利的限制主体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但并非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权限制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

基本权利的限制须符合一定的目的,即使宪法授权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限制基本权利的也必须符合特定目的,根据《宪法》第51条规定,这些目的包括维护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此外公共秩序和紧急状态也属于限制的目的

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

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可分为宪法限制和法律限制。宪法限制是指宪法在基本权利规范中明确规定该权利的界限与范围,又称宪法保留。法律限制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限制基本权利,故可称为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具有相对性,因此基本权利限制本身还必须受到限制。在宪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将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和手段进行比较和衡量的方法,从而最终判断限制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原则

基本权利限制的审查

如果某一法律在其具体规定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超越了界限,则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对此,公民有权诉请有关机关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即审查该法律是否侵犯其基本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的概念

概念: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平等权既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获得利益的具体权利。因此,当公民认为受到不平等对待或者歧视的时候,可以将平等权作为请求依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平等权的内容

原文:《宪法》第33条由4款构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1款规定了公民的主体资格,第2款规定了平等权的基本内容,第3款是人权的概括性条款,第4款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内涵:意味着公民通过法律获得同等的待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平等,不允许因其性别、身份、职业等因素不同而享有特权

地位: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平等权首先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所有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法律规定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平等只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而非绝对性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个人能力、社会环境、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别,不同个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差异,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并不禁止也不可能完全禁止差别它承认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差别。如果完全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合理差别,简单地、机械地以平等理念理解和处理各种宪法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自由与平等的界限。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既不能把平等权泛化,也不能把平等理解为评论主义,要正确地区分合理差别与不合理差别的界限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的概念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原文:《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政治权利在我国主要体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基本特征

1️⃣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必须具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件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

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具体由《选举法》规定

言论自由

定义: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地位: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自由地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

范围与表现形式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有以言论方式自由地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言论的内容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对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看法和见解

3️⃣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在信息化时代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限制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当前,通过法律形式管理互联网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出版自由

定义: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物、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关系

1️⃣言论自由侧重于口头上的思想表达与交流,而出版自由则通过出版物来表达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旨在保护公民通过文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思想交流的自由

限制

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一样,并不是绝对的,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从出版自由的本质与功能来看,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出版管理是相统一的,依法管理出版事业是实现出版自由的重要条件。出版管理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结社自由

定义: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作用:社会团体代表某个群体的共同意愿和利益,并为其实现开展活动,其社会定位是政府同社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1️⃣通过社会团体的活动,政府可以了解不同利益主体的要求

2️⃣社会团体可以向社会公众宣传、解释政府的政策、决及其措施,扩大社会的共识

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一方面享有结社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可以依法对结社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定义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作用

作为公民表达意愿与思想的形式集会、游行、示威体现了言论自由的价值,也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具体形式。公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愿望、建议和利益诉求,促使决策者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因此,保障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形式

限制

1️⃣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2️⃣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同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

具体内容

定义: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内容

1️⃣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这样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教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还包括传教自由

作用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多宗教国家,宗教在我国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社会影响面广。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就有10个,生活在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宗教生活方式。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具有长期性、民族性、复杂性与群众性特点

国家保障

法律保障

原文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物质保障

国家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积极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提供良好的环境,如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恢复、修缮、开放寺、观、教堂等。根据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各宗教团体的房租财产的产权,归宗教团体所有

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就说明,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限,就会失去合法性的基础

2️⃣政教分离原则

内涵: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绝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进入寺庙学院,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

基本要求

①禁止设立国教②确立国家与宗教互不干涉的原理与制度,即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③国家不得以公权力身份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

3️⃣各宗教一律平等

我国实行各宗教一律平等,法律对各种宗教的保护一视同仁。各宗教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此外,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国家平等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4️⃣独立办教

我国对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与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根据《宪法》规定,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人身自由

概念

定义

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共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

原文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概念

是指公民享受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这一概念表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定程序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

2️⃣根据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并且应当有被搜查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概念

定义

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在法律层面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具有的资格

原文

《宪法》第38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基本内容

1️⃣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2️⃣公民享有肖像权

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现象

3️⃣公民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给予尊重的权利,名誉权虽然不具有财产的内容,但对维护公民的人格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4️⃣公民享有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荣誉权一般不具有经济价值,它更多体现为精神价值,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社会对特定人的贡献给予的肯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5️⃣公民享有隐私权

在信息社会中,隐私权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公民在私生活领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不可能享有人格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隐私具有复合性,即:隐私权是自由地享有私生活领域不被公开的权利,对国家权利而言具有防御性;隐私权通常是对特定人固有事项的保护,具有专属权利的性质;隐私权是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与控制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与隐私权的权利性质相适应宪法保护的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私生活秘密不受侵犯、个人私生活自由不受侵犯等

住宅不受侵犯

内容

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查封

住宅不受侵犯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特定的工作场所也可以被纳入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范围,凡不经住宅主人同意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会构成对住宅安全权的侵犯

原文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宪法对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规定了禁止性规范,为住宅安全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刑法》第245条进一步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限制

原因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基于公正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在房屋拆迁等涉及私人财产权的问题上,更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表现

法定的国家机关为刑事侦查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法定的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概念

定义

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原文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

公民何时、何地,采取各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干涉,其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与表达行为的自由

通信秘密

对于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对于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限制

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通信自由,任何危害宪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样具有相对性,基于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通信自由进行必要限制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

概念

所谓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以国家权力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的,这一点不同于传统的自由权

内容概述

在社会经济权利涉及的经济生活领域,国家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方式,为公民享有权利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对社会弱者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同时,社会经济权利也是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对公民财产权、组织帮助权、劳动权等权利的保护反映了法治国家的社会正义价值,它是以国家承担某种义务为基础的。公民作为社会经济权利的主体,有权要求国家积极履行实现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义务,不断地创造条件满足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

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

1️⃣财产权

概念

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方法取得、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原文

《宪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财产权价值。这一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必要的宪法依据。《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将宪法原则具体化,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与救济途径

限制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

概念

所谓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的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是。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原文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地位与意义

劳动是创造社会价值、实现个人价值的直接手段,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公民有通过劳动获得生活资料、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劳动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社会发展中,劳动体现了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是个人创造社会价值、创造生产资料、实现国家发展的基础手段。因此,劳动是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做贡献,对个人来说,劳动也是公民应负的基本义务

3️⃣休息权

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消除疲劳、恢复劳动能力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还实行劳动者的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

4️⃣社会保障权

概念

是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原文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特征

社会保障权的主体既包括全体公民,也包括特定主体

社会保障权体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依赖

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社会保障权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它是法治国家必须履行的国家义务,其实现过程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

界限

社会保障权客观上有其界限,即社会保障不能超过经济社会发展所许可的限度。因此,国家需要投入必要的物质资源,既要防止提供的物质帮助过少,又要防止提供的物质帮助超过国家财力物力可以承受的限度。应根据一个国家经济与文化发展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社会保障方式,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利益调整功能

5️⃣组织帮助权

原文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组织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基本特点

1️⃣权利主体是特定公民,而非社会全体公民。根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的有权获得物质帮助的只有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定公民,不是“每个人”或“一切公民”。

2️⃣该权利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物质帮助”和“生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即前者仅限于“物质”,后者则包括个人生活的各种需求

3️⃣该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与社会。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可以包括用人单位等,而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仅限于国家和社会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

概念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原文

根据《宪法》第46条的规定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接受教育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接受教育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基本途径,是获得生存能力的基本方式,是创造社会价值、推动国家发展的条件,因此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义务

分类

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

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受教育权

概念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训练的权利。受教育权既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

基本内容

1️⃣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考试制度,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应的教育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除能力之外的性别、宗教、社会身份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特别是,在招生政策方面应贯彻平等原则,以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国家义务教育要逐步实现地区均衡发展,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于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逐步实现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全面取消借读费

保障

我国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体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发展教育、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出了目标与措施。除宪法对受教育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外,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教育立法

文化权利

主要内容

1️⃣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民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科学研究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是寻求真理的过程。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科学研究自由主要包括: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国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2️⃣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自由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发表成果。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应当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创作内容、创作形式和创作风格。在文艺创作上应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存在,国家权力不能非法地干预文艺创作。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与依法限制公民文艺创作权利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努力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3️⃣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除上述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之外的活动均属于“其他文化活动”的范围,主要指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对于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设施与物质保障

监督权与请求权

监督权

概念

主要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原文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具体内容

1️⃣批评、建议权

批评:即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其形式是多样化的。

建议:即公民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意见。

由于信息掌握限制等方面的原因,公民在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时候,其内容也可能不正确。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的批评、建议应采取宽容的态度,不能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提出意见的群众

2️⃣控告、检举权

控告、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

3️⃣申诉权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权分为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诉讼上的申诉权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权利。非诉讼上的申诉权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向其上机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保护与界限

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的保护性规定,如《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此外,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赔偿请求权

概念

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原文

《宪法》第41天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概述

在一般法理上,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即公民的基本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由于义务的履行必须以公民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身体等受到某种强制为前提,因此,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即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保留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公民一方面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家统一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反分裂国家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国家的统一与政权的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概念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指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而产生的,是宪法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基本要求

遵守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是公民活动的最高行为规范与准则;公民有义务同一切违宪现象进行斗争,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秩序;遵守宪法义务中涉及的宪法不仅指我国现行的宪法典,还包括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价值体系

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义务也是遵守宪法义务的要求。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享有并取得合法权利的前提,遵守法律也要求每个公民珍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政治、经济、军事、公安、司法等秘密事项以及应当保密的文件、资料等。《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社会生产和工作时,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劳动秩序、劳动规则及其工作程序

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公共秩序是保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每位公民必须维护公共秩序,并同一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斗争

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指社会公共道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公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其核心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是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使之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原文

《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祖国安全

祖国安全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国家政权不受威胁。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只有在祖国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有可能实现权利与自由,国家的稳定与尊严才能得到维护。每一个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作斗争

祖国荣誉

维护祖国荣誉是指国家的声誉和尊严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应给予法律制裁。公民对祖国应当怀有自尊心和自豪感,把维护祖国荣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同一切出卖祖国利益、损害祖国尊严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祖国荣誉,应大力提倡有助于培养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礼仪,增强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

祖国利益

祖国利益是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祖国利益通常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主要是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公民在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必须自觉地维护祖国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原文

《宪法》第55条规定:“保护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把宪法规范的服兵役义务进一步具体化,明确了服兵役义务的内容与具体程序

《国防法》第6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主体

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国防法》的规定,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1️⃣不得服兵役或免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合适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服兵役

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根据《国防法》第50条的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责任

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征召,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依法纳税的义务

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纳税者享受权利的基础与条件:首先,纳税者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疗、教育、社会安全、法律保障、交通等,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其次,纳税人有权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进而监督政府工作

主体

《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义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此外,由于征税实际上是一种国家行使统治权的表现,因此外国人在我国拥有财产的,也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双重性

一方面,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

另一方面,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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