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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外国宪法学》英国宪法基本政治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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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学》英国宪法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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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读书笔记《外国宪法学》英国宪法基本政治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君主

目前的君主的地位如下:国家元首、英联邦的名义元首、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领袖、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君主还享有下列权力: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内阁首相,在首相的建议下任命大臣,宣布战争与和平。

二、司法制度

(一)法院体系

英国有三套不同的法院系统:英格兰和威尔士是一套,苏格兰一套,北爱尔兰一套。三个系统彼此独立,但是,每个系统的法官和高级执业者都有资格担任上议院的普通上诉庭大法官。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行使民事管辖权,由三个分庭组成: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家事法庭,而上诉案件的民事管辖权由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行使。

(二)司法独立

英国宪法特别强调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对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

2.依惯例,大臣不会批评法官和法官的个案判决;

3.大臣和议会议员不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4.法官必须放弃一切政治活动;(法政分离)

5.高级法官(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除非有上下两院的联合决议,否则不能被免职。

(三)藐视法庭

一般而言,藐视法庭分为两类。

一类是民事上的,是指不服从法庭命令;

另一类是刑事上的,又分为三种情况:

1、羞辱法院(抨击法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当庭藐视法庭

3、出版有碍司法行为的材料

三、行政制度

(一)首相

(二)内阁

内阁是国家的最高政委员会。现代内阁通常由2或23人组成(包括首相)的组成,立法中没有专门规定,但首相的选择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除掌管主要部门的大臣之外,每个内阁都会有两到三位不太承担部门责任的成员,如:枢密院院长兼上院领袖、掌玺大臣兼下院领袖,以及负责政党事务而非政府事务的不管部大臣。

(三)大臣

大臣就是在政府里担任职务的执政党成员或者执政党的支持者。

大臣可分为三类:

1.内阁大臣

2.内阁之外的部门大臣和国务大臣

3.政务次官,由首相任命

大臣受到“大臣责任制”约束,大臣责任制由两个具体的宪法惯例构成:内阁集体责任制—要求所有大臣公开支持内阁及其委员会的决策,否则便应当辞职;大臣个人负责制——所有大臣均得就其所辖政府部门行为向议会负责,一旦出现问题,则须“担当罪责”。须注意的是,“大臣责任制是一项宪法惯例,是“非法律”规则,因而不可在法院实施。这就意味着有关“大臣责任制的事例不是判决案件,而只是一些“政治事件”。

(四)权力下放

与联邦制不同,英国权力下放的性质不是源于成文宪法,而是源于授权下放的立法,以及新决策机构发展出来的惯例。

尽管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权力下放过程基本上是同步、平行展开。

四、立法机关

(一)议会组成

英国立法机关采行两院制,即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下院在两院中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它由选举产生,具有民主合法性。

下院中占大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

上议院被称为第二院,非选举产生,大多数议员是任命的。上议院通常被看做是“复核议院”,给下院提供建议,发出“理性之声”。

(二)议会职能

议会下院具有五大主要职能:代表、立法行政审查、为国民辩论提供舞台、组建政府。

关于立法,涉及几个关键概念

议会主权仍然是非法典化英国宪法的核心原则,威斯敏斯特议会仍然是英国政治生活的中心,至少在形式上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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