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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外国宪法学》英国宪法构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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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学》英国宪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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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读书笔记《外国宪法学》英国宪法构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宪法性法律文件

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法律文件

1215年《自由大宪章》

1215年6月25日英王约翰在大封建主和大贵族的压力下签署,是国王与大封建主、大贵族相互斗争的结果。

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从总体上看,是一个保护封建贵族特权的封建文件,并不是近代意义宪法的起源,但它在英国宪法历史上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开创了用制定法的形式来限制国王权力的先例立了权有限、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重要原则。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人民有权强制国王遵守——这就削弱了英王的特权。《自由大宪章》确立的这一原则精神,为以后英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王权奠定了法律和政治基础,成为了反封建的斗争武器。资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便把它确定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宪法性法律文件之一,成为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1628年《权利请愿书》

议会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

1679年《人身保护法》

《人身保护法》是1679年5月国会中反对英王查理二世的辉格党人为了限制国王的专横暴虐,保障自己不受国王的任意逮捕而拟定出来的。在提交国会讨论时,曾三次遭到托利党人把持的贵族院拒绝。

《人身保护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确定了保护人身权利的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对于限制王权具有进步意义,因而也被英国历史学家和法学家颂扬为英国宪法的一块“奠基石”。

1689年《权利法案》

1688年“光荣革命”,英国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权。

1689年4月23日,议会提交了该法案;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接受了该法案。“议会高于王权”“法律高于一切"的君主立宪制原则在英国正式确立。

1701年《王位继承法》

扩大了国会的权力,限制了王权,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基本要求,把资产阶级和贵族之间的委托用君主立宪政体固定下来。

1911年《议会法》

该法律主要明确了议会上、下两院的职权,并使上院的权力受到法定的限制。1949年英国资产阶级对其作了修正。

与1911年《议会法》相比,1949年《议会法》进一步削弱、限制了上议院的延搁权。该法规定,非财政法案下议院连续两次通过,而连续两次被上议院否决后,则该议案无须再提交上议院通过,可经国王批准而生效即将上议院对非财政法案的延搁次数,由三次减少到两次,延搁时间由两年减少到一年。

1918年《国民参政法》

1948年《人民代表法》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

宪法惯例

在英国,有关国家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大多是根据长期形成的习惯来确定的。这些惯例很多,涉及王权、内阁、政府、会,司法、文官和自治领各个方面。

(一)与王权和内阁有关的惯例

1.王权由大臣行使,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对于大臣作出的决定和建议,国王总是予以接受,对于议会通过的法案,国王总是予以批准。这一惯例是在国王乔治一世时形成的。

2.国王应在首相、大臣的忠告下采取行动,即国王根据首相、大臣的建议或者内阁的忠告而进行国事行为,对他们的建议或忠告,国王不能行使否决权。

3.国王应在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中任命其领袖为首相、组织政府,应任命由首相提名的人为大臣。在首相要求下解散议会。

4.内阁大臣必须是议会的议员,内阁集体向下议院负责,大臣采取个人负责制,辞职的大臣要向议会陈述理由,内阁对国王的忠诚必须是一致的。

5.国王站在“统而不治”的立场上,不直接投身于政治生活;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均无答复的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

(二)与政府和议会有关的惯例

1.议会必须由上、下两院组成,议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

2.内图在下院中得不到多数支持时,通常要引起内阁辞职。

3.内阁得不到下院支持,首相可以提请英解散下议院,重新进行大选。

4.财政法案只能由下议院提出;每一项议案须经“三读”程序才能进行投票表决,下院中的发言由执政党和反对党依次轮流进行。

5.议长必须脱离原属政党而成为无党派人士,议长可以连选连任,并无时间限制。

6.当上院作为上诉法院时,凡不执掌司法的上院贵族不应参加会议。

7.在议会的各个委员会里,各政党的成员数按其在会中所占席位的比例分配。

(三)与司法有关的惯例

1.在审讯中的或待审的案件不应在议会中进行讨论。

2.议会两院不得对法官的职业行动提出疑问,除非在解除他们的职务时才可以提出疑

(四)与文官有关的惯例

文官在政治上应保持中立,议会中不能对文官的行动进行批评。

(五)与自治领有关的惯例

1.国王对有关自治领事务的处理,只能根据自治总督的建议行事

2.议会不得对前附属领地实行立法,除非有邀请3.每个自治领虽然在名义上效忠英国女王,但它们是独立的国家,任何涉及改变王位继承法的提议,必须取得自治领国议会的同意

宪法判例

在英国除了由议会通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制定法以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是由高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件的判决和解释中“创造”的判例法,它们具有宪法性法律解释的意义,对以后各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具有某种宪法性原则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这种宪法判例是英国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也就成为英国宪法的构成部分。

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以上三个方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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