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早上,消费者廖某就向武义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08年2月14日从武义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今年4月15日,廖某与妻子张某骑车外出干农活时,途中车架突然断裂,以致坐在车后的妻子张某摔成重伤,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至4月20日,已花去人民币1.8万元,因伤势严重,尚需继续住院冶疗,院方已多次发送缴款通知书。张某家境困难,1.8万元的药费还是亲朋所凑,后继医疗费用已无力承受。之前曾找车行协商,但遭拒绝。廖某万般无奈,于4月22日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到县消保委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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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向车行负责人摆事实,讲道理,一一批驳了车行负责人似是而非的理由。《产品质量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责任属特殊的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轮车出售方并不存在法定的免责条件。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存在连带赔偿责任。产品保修期主要是解决保修期内修理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其并不排斥在产品合理使用期限因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单方的交通事故,按规定交警不予受理。交警出过警恰恰证明了该事故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工作人员还对车行负责人进行商业道德教育,讲明如不配合调解将面临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消保委组织双方人员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本次事故中消费者廖某的医疗费28144.69元,后续治疗费28845.30元,残疾赔偿金37032元,误工费3192.3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2000元、生活补助费480元,共计人民币100894.29元。由经营者赔偿廖某9.5万元,当场兑现;廖某电动三轮车后面带人,自己承担5894.29元,使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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