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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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能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定性,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或者放弃,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限制和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的出身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身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
(1)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例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且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①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②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胎儿出生后,视为胎儿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赠与自始有效。
③胎儿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出生后视为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依然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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