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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股权转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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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股权转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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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股权转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对内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通知、无需同意

(二)对外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注意: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同意

3.两种推定同意情形:

①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①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

④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的,行使期间为30日。

⑤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a.股权继承;b.对内转让 (三)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

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但是不需要公司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除了法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公司章程或约定的股权回购,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也可认定合法有效。

(五)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对行为能力无要求);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身份的继承,应认定无效,不影响股东身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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