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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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的担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合同履行或者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
合同的担保一般在订立合同的同时成立,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
1.保证
(1) 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 成立条件
1) 须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 须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附于主合同之中。
(3) 保证的方式
1) 一般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4) 保证范围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的担保
(5) 保证期间
保证人在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 保证的消灭
1) 主债务消失
2) 主债务转让
3) 保证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债务
4)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
2.抵押
(1) 概念
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成为抵押权人,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成为抵押人。
(2) 抵押物
①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 海域使用权
④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⑤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 交通运输工具
⑦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 抵押合同
以书面形式订立
(4) 抵押物登记
应向有关部门办理
(5) 抵押的范围和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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