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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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1)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2)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保护机构
(1)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3.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1.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募集资金的用途
(1)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2)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
(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5)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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