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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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留置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与抵押权一致;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财产后债务的履行期限:
①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债权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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