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会计考试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留置权思维导图

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留置权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Yyyy 浏览量:32022-10-21 17:04:38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留置权思维导图

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留置权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留置权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dec18a90c698b1c7316dc43b6440480

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留置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与抵押权一致;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财产后债务的履行期限:

①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债权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概述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ebc6ceb9123751ced9ae7b9eaaa0962

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申请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申请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申请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7270936a0f0ef5733d3f87e2af320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