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中有关第三章的思维导图,包括礼与刑的适用原则的区别、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西周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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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三章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礼不下庶人”
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
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2.“刑不上大夫”
(1)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2)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一般不适用肉刑,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
但处死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保持贵族的尊严
西周在总结夏商刑罚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刑罚适用原则
不仅丰富和完善了上古刑法理论和实践,而且对后世的刑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旄,三曰蠢愚”
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
(1)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
(2)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西周时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
(1)《尚书·吕刑》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
(2)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
4.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强调“中道”“中罚”“中正”
即要求宽严适中,罪刑相当
5.因地、因时制宜
(1)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权衡的原则
体现为“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2)《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
所谓“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
这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
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2.“同姓不婚”
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即婚姻双方血缘关系越近,越不利于后代的健康和宗族的繁衍
其次,禁止同姓为婚是为了加强与其他部族的政治联系
所谓“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婚姻,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3.履行“六礼”程序
(1)“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2)“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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